打击代孕专项行动

导语

 

  非法代孕严重地威胁着女性的身体健康,严重地违背中华民族的道德伦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并坚决打击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开展代孕、买卖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限制性执业活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打击代孕及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2015年1月我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佛山地区非法开展代孕业务的黑诊所进行线索排查,经近两个月的调查核实,种种证据表明佛山市南海区兴华中医诊所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海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诊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罚款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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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卫函〔2015〕5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市委宣传部、综治办、网信办、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2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全国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卫〔2015〕39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市“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月下旬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专责小组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朱毅,联系电话:020—83770131,传真:020—83848400。

  省卫生计生委

  省委宣传部

  省 综 治 办

  省 网 信 办

  省 公 安 厅

  省 民 政 厅

  省 工 商 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中医药局

  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武警广东省总队后勤部

  2015年5月25日

  国家方案链接:http://www.nhfpc.gov.cn/zhjcj/s3585/201504/af4abccb881748aeaf26c160ed006628.shtml

  佛卫〔2015〕118号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商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市公安局各区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应用和管理,重拳打击代孕、买卖卵子等非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卫〔2015〕39号)的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制定了《佛山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暨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成立佛山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暨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专责小组。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卫生计生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工商管理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7月20日

佛山市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排查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网络非法营销“代孕”及地下“代孕”等社会影响恶劣的潜在行为,从严打击违法违规不法分子,规范我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应用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打击代孕与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相关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特制定我市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在全市范围开展拉网式排查,严厉打击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等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涉嫌犯罪者,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肃查处非法组织代孕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

  (二)全面清理代孕、买卖卵子等网站,严肃查处发布代孕、买卖卵子信息的机构和人员。

  (三)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

  (四)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对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加大查处力度,对涉案的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坚决依法予以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

  (六)严肃查处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和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七)严厉查处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行为。

  (八)严厉打击擅自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的行为。

  (九)鼓励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科学研究,提高技术水平,解决不孕不育问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1.成立佛山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暨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专责小组。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东涛

  副组长:市卫生计生局局长 陈 锋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剑雄

  成 员: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何 英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 羽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总工程师 马 力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余建平

  领导小组职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和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审议确定行动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实施;督促各级职能部门依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并对全市各区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2.建立联合工作运行机制。佛山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整治暨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局承担,可抽调小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协助工作,亦可提请各职责单位配合开展专项行动。下设三个清查小分组:

  (1)医疗机构清查小分组(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向成员单位互通排查出的可疑线索(包括网络、中介、实地等),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罗柳明)

  (2)网络媒介清查小分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卫生计生局配合):组织各级公安部门网监(网安)机构对各类网络上可搜寻到的涉及“佛山”、“代孕”、“捐卵(精)”等敏感信息的网络媒介进行清查,将排查出的线索互通给各职能部门,并及时屏蔽违法网络信息。(联系人:市公安局陈韶峰)

  (3)广告和中介清查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依职责负责,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配合):组织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对含有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内容的违法医疗广告进行清查并依法查处违法医疗机构和发布者,对开展代孕、买卖卵子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联系人:市卫生监督所李土华、市工商局洪诗隆)

  (二)职责分工。

  我市的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完成。各区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经信等部门的职责如下:

  1.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各成员单位协调行动,负责组织对辖区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及时向辖区职能部门报送线索排查情况,协助辖区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开展违法现象的清查和打击行动。收集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发布工作信息;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及时向市专责小组和地方政府汇报工作。

  2.各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辖区代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存在的发布敏感信息的网络媒介进行清理和屏蔽,配合辖区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违法证据的取证工作;协同卫生计生部门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人员。

  3.各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含有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内容的违法医疗广告;配合辖区卫生计生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开展代孕、买卖卵子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开展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4.各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配合辖区公安、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清理违法违规代孕中介网站,并依职能依法监督并查处无线电台发布相关广告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7月上旬)。各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动员部署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将专项行动融入到本系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

  (二)清查整治阶段(2015年7月-10月)。各区、各成员单位根据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医疗机构、网络媒介、中介机构的清查工作,对查实的线索严格跟进查处,严肃打击各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对排查到的跨区、跨市重大违法行为可疑线索,要及时通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责小组备案;对法律法规定性界定不清的案件,要及时组织辖区法制、检察和法院等部门进行案情集体讨论,促使程序合法合规。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责小组将适时对各区进行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11月-12月下旬)。各区通过加强媒体宣传、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并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向地方政府汇报,同时,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卫生计生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打击“代孕”行为关乎民族繁衍与伦理道德,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是公职所需,更是人民所盼;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组织,细化目标任务,建立长效运作机制,确实保障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齐抓共管,加强协作分工。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加强信息和线索的互通、加强清查和查处工作的联动,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专项工作情况,积极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清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确保专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打建结合,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成员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的工作任务融入到日常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中,确实加大执法力度,对高度可疑的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机构,要果断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的职责外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协作部门跟进核查查处。公安、工商部门在线索排查中发现涉及医疗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可以函请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将意见书面反馈给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卫生计生部门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要积极向公安部门提供卫生计生违法行为认定建议。要通过高压打击,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提高我市合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医疗队伍的服务水平,确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四)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提高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人员的守法自觉性,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营造社会监督氛围。同时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告知公众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代孕的危害性,提高人民群众认识及防范能力。市卫生计生局设立专项行动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757—83109768),设立举报受理信箱(禅城区影荫路3号市公共卫生中心行政楼6楼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各区应当参照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投诉举报和建言献策。

  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要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局报送,于7月29日前报送辖区专项工作信息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辖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告,并在12月11日前将本辖区专项工作总结及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市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科,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fs83395633@163.com。市专责小组各清查分小组要及时汇总各区、各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1日前向市卫生计生局综合监督科报送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市卫生计生局联系人:王锦生,电话及传真:83395633;

  市公安局联系人:陈韶峰,电话:83205117,传真:83320229;

  市工商局联系人:洪诗隆,电话:83355078,传真:83327859;

  市经济信息化局联系人:黄浩星,电话:83327958,传真:83333585;

  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罗柳明,电话及传真:83109768。

  

  

  附件:1.佛山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专项信息联络员名单

  2.佛山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20151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曝光了广东、湖北等地非法代孕产业链,不法代孕中介公司与黑诊所勾结,非法开展代孕业务。当天,我市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线索排查,于当天下午通过舆情监测获得信息后,排查锁定黑诊所在南海罗村乐安一带区域后,立即联合区卫生计生部门及当地派出所等进行现场调查。经无数次画面比对后,确定“佛山市南海区兴华中医诊所”为可疑黑诊所,遂立刻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经排查,现场发现手术隔离衣、促绒毛膜激素针剂空盒、超低温冰袋、卵母细胞采集器等废弃物,以及《佛山市南海区兴华医疗结算单》、《中国电信银行代扣电信费授权书》、《平安日记本》、《工资表》、《内膜检测表》、快递单等证据。执法人员依法一一进行取证并开展后续调查确证。

  最终,经近两个月的调查核实,种种证据表明佛山市南海区兴华中医诊所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海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诊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罚款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此外,该诊所涉嫌开展“买卖人体卵子、代孕”等非法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图1、执法人员发现隐蔽的“走鬼”暗道           

 

 

2 卫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录制询问笔录

 

 

  广大的市民朋友们:

  非法代孕严重地威胁着女性的身体健康,严重地违背中华民族的道德伦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并坚决打击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开展代孕、买卖胚胎、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限制性执业活动。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打击代孕及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以下现象:

  (一)开展代孕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二)开展代孕行为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

  请第一时间向辖区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市卫生计生局已设立市级非法代孕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电话号码为:0757-83109768,设立了举报受理信箱:禅城区影荫路3号市公共卫生中心行政楼6楼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您的支持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我们将与您共同筑建健康堡垒,维护生命权益。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自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进入临床应用以来,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为数以万计的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为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的辅助生殖技术分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人类精子库等类别。

  医疗机构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具备一定的设置条件,并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开展某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资格后,方可对外经营。

  目前,我市获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的医疗机构有四家,名称和许可的项目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

  已获资质的人类辅助生殖开展项目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

  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夫精人工授精技术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国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此告诫广大市民,如需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请到上述四家医疗机构了解咨询,目前,我市除以上四家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均没有获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 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 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